(一)生产者要严格把控兽药生产质量,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质量标准,不生产假兽药、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不以不合格兽药冒充合格兽药。
(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伪劣兽药的行为。
(三)一旦发现生产伪劣兽药使生产遭受损失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