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刑罚中,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刑罚中,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避免对犯罪人重复处罚。
2.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规定,一般不超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定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按前述规定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还可再延长二个月。这既保障了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也防止犯罪嫌疑人被长期无端羁押。
3.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侦查,及时处理案件。检察院要做好审批监督工作,确保延长期限的合理性。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避免超期羁押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