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应在服刑一年半到两年后提出首次减刑申请,期间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两年后可申请减刑,且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服刑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服刑不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