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想尽快完成批捕,公安机关应在刑拘当天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也应尽快作出决定,最好当日就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如果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尽量避免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