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要争取重大立功减刑的犯罪分子,可在服刑期间关注周围情况,若发现有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应及时阻止。
(二)积极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但要确保检举内容真实可查。
(三)发挥自身能力进行发明创造或开展重大技术革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他人有生命危险时舍己救人。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积极参与并争取有突出表现。
(六)思考能为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途径并付诸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