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冻品性质:要明确走私的15吨冻品是普通货物物品,还是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若为前者,需核算偷逃应缴税额。
(二)判断偷逃税额情况:若属于普通货物物品,判断偷逃应缴税额是否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若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按相应规定量刑。
(三)评估情节严重程度:若冻品是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要评估情节是否严重,以此确定量刑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