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追加该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若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能申请追加该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权人申请时,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审查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