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时应考虑证据证明力受时间影响的问题,对于可能随时间改变证明力的证据,如财产状况证据,尽量及时收集和固定,可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相关资料。
(二)严格遵守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十日。要在该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避免因逾期提交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存在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