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受到法律制裁,应做到不传播、不组织播放淫秽物品,包括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
(二)在网络环境中,要提高法律意识,不随意转发、分享涉及淫秽内容的链接、文件等。
(三)对于未成年人,要加强教育和监管,防止其接触和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