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获利4000元但存在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情况,要意识到已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应及时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
(二)若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即使获利仅4000元,也面临被立案的风险,此时要保留好相关交易记录,以便后续解释说明。
(三)当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同时获利4000元,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四)若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利4000元,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五)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即便获利不多,也有立案可能,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