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双方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且选择的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同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此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没有协议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在承揽合同中,加工行为地通常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