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商事实践看,公章基本上都直接、间接地牵涉乃至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我国公章备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备案,主要是企业在刻制公章中的备案,二是工商备案,主要是企业办理工商手续时的备案,公章备案制度的目的应在于确保公章的公示、公信力,及保障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层面,并因市场监管不规范、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活动频繁等因素,导致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的情况大量存在。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与合同上加盖的未经备案的公章记载的名称一致的公司否认该公章为其所有,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公章的真实性、公章所属公司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加盖公章的个人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据此主张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公章反映的公司、公章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合同相对方上述举证责任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即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