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了解检察院公诉进展,可与负责案件的检察院联系,询问案件所处阶段和预计公诉时间。
(二)若希望加快公诉进程,可向检察院提供有助于案件审查的补充证据或线索,推动案件快速审查。
(三)如果对补充侦查有异议,可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说明理由,请求检察院考虑是否继续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