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未休假如何折算报酬----你可以参考下
不少劳动者面临这样的情况:单位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但当年的年休假还没享受,该怎么办?
对此,《办法》对未休年假解除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
这里确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倍日工资。
案例:小王在单位已工作3年,应得到5天的年休假,但今年单位跟他终止合同,终止时小王在单位度过200个日历天数,但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
小王的日工资是80元,那么他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是:
[(200÷365)×5-1]×80元×3=1×240元=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