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及时与检察院、法院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以便做好相应准备。
(二)若案件需补充侦查,当事人应配合相关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三)在等待开庭期间,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持良好行为,避免影响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