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可直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到期债务抵销,但要排除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
(二)若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双方可协商一致进行抵销。
(三)若有一方起诉到法院并获得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会审查双方债权债务,符合抵销条件的在执行中抵销,不符合的分别执行各自债务,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