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中,若当事人符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这些情形,可向执行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司法拘留时,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不适合关押情形,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暂缓或不予拘留。
(三)刑事拘留,若认为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如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不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等,可向执行机关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