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批捕后一般有2个月侦查期限,应在此期间尽力完成侦查工作,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二)若遇到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1个月侦查期限。
(三)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需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应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
(四)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再次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五)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规划侦查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