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执行前,罪犯应准备能证明符合监外执行情形的材料,像病情诊断、妊娠检查证明等,同时准备好居住地相关证明以确定社区矫正地点。
(二)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准备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并报送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能反映改造表现且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