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主张所有权,应收集购买合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准备付款凭证,证实已完成价款支付;获取交付使用证明,表明已实际占有该标的。若主张租赁权,要准备好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关系;提供租金支付凭证,证明租金支付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需收集能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证据,以证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三)被执行人参与执行异议之诉
可收集支持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主张的证据,也可收集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