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还可申请法院执行妻子名下财产。债权人应收集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如借条上夫妻双方签字、消费记录用于家庭生活等。
(二)若债务是丈夫个人债务,一般不能直接执行妻子名下财产。但妻子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执行其中丈夫的份额。妻子可提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如婚前财产证明等。
(三)在执行程序中,妻子若认为执行行为损害自身权益,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