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某些单位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解除劳动的通知,认为这样就已经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并不严谨,劳动纠纷案件中,在没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前置程序下,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送达程序违法。 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机构依据该《复函》,裁定用人单位直接公告送达属于无效送达,用人单位势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