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拘留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知情,应及时整理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能表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明知”的证据,积极主动地提交给办案机关。
(二)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陈述自己了解的情况,帮助警方查明事实真相,不要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