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积极沟通协商,就探视时间、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以此缓和矛盾确保探视权能顺利实现。
(二)协商不成时,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先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配合探视。
(三)若对方依旧拒不配合,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不过法院不会直接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而是采用间接方式让对方配合。
(四)注意收集对方阻碍探视的证据,像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便于后续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