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关要严格把控每次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六个月,期满前按实际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需求决定是否继续采取该措施。
(二)有新证据或案件情况变化时,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确保程序合法。
(三)公检法机关累计监视居住时间不能变相超过法定期限,避免超期限制他人自由。
(四)若出现超期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要求解除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