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离婚案件被告不接传票的情况,可先尝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二)若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即便被告未出现两次不接传票的情况,只要符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等条件,法院就能够进行公告送达。
(三)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四)公告送达后,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