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凭证。
(二)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误,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四)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符合条件的,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