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想获得减刑,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二)需明确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三)若服刑二年后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假释条件且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申请假释,但累犯和因特定暴力性犯罪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