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另一方无需争取分割,该房产明确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产权登记方按照补偿公式进行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总购房款×(房产现值-剩余贷款)×50%。
(三)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可要求均等分割,也就是房产现值÷2。
(四)涉及父母出资的,要积极收集出资时间、方式及约定等相关证据,判断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再按对应原则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