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中有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这些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最终按比例受偿。
(二)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财产。
(三)若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主按生效判决执行受偿,无需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