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与另一方就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二)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三)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若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