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避免因违规被取消取保候审。
(二)执行机关要及时关注取保候审期限,在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三)办案机关应加快案件侦查、审查进度,尽早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以便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