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个人一般不能直接执行其所在公司财产,要明确执行对象是判决确定的义务主体,若仅起诉个人,就先去执行该个人名下财产。
(二)若个人是一人公司股东,要让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若无法证明,可执行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
(三)若发现个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执行公司财产。
(四)若个人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可通过执行该债权实现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