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要合理规划行程,预估异地到本地路途时间,确保排除路途时间后,能在到达本地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二)如果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送押,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留存好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影响按时送押的合理原因。
(三)当事人及其家属若发现未在法定时间内送押,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提出异议,要求说明未按时送押的理由。也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依法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