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方面,要积极收集公司资金异常流转记录、股东与公司间不合理交易等基础证据,以此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若完成初步举证,后续关注股东的举证情况,判断其是否能证明资金流转为正常借贷或交易等。
(二)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主张某股东抽逃出资时,也要先去收集能证明该股东可能抽逃出资的证据,完成初步举证,之后看被主张股东的举证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里“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涵盖了抽逃出资的情况,符合上述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