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在采用邀请招标提前确定投标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向三个以上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投标邀请书。
(二)筛选潜在投标人时,要依据项目需求、供应商过往业绩、专业能力、信誉等因素综合考量。
(三)整个确定过程务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杜绝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