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
正常情况下前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特殊情况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女方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自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女方作为被告且在外地居住满一年:
该地成为女方经常居住地,此时原告要到女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