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女方应尽量提供自身适宜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稳定住所、良好生活习惯等。若男方能证明女方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如重大疾病、不良嗜好等,可争取抚养权。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双方都要提供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环境照片、教育资源等。一方若有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况,要及时向法院举证。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父母要与孩子充分协商,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也要考虑两个孩子不分开生活是否更有利于其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