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纠纷拒绝交接方 的回答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有重大区别。撤销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制度。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后自始无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消灭或终止履行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协商解除,或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称为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则为法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