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独立债务纠纷,由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身份,正常应以公司作为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若股东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这类股东在没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能把股东一并起诉。
(三)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可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