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比如保留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
(二)证据收集应合法合规,避免因证据来源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