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检察院传唤时应如实、全面地向检察院说明案件相关情况,配合检察院的工作,不要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收到检察院传唤通知,要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达,避免因未按时到场而影响自身权益。
(三)可提前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以便在传唤时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