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根据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庭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不是当事人想什么时候起诉就什么时候起诉。如果当事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法律对其诉讼请求就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七章的“诉讼时效”专门用7个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增加租金,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自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依据的事实是县政府的《暂行办法》,该办法颁行于2013年8月28日,原告直到2015年10月才起诉,超过二年。《暂行办法》是依据省政府的相关方案出台的,省政府的方案公布、落实、完成于2007年,距今已近九年。像这样大规模、大范围、大声势且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治理工作,原告要说不知道是不可能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原告2007年至迟2013年8月《暂行办法》出台时就应该知道,诉讼时效已过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