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此类诈骗犯在监狱内又实施诈骗的情况,监狱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固定新的犯罪证据,包括诈骗行为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链完整。
(二)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新的诈骗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考虑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以及新罪的具体情节,准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三)受害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诈骗犯退赃退赔,以挽回自身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所说的第六十九条规定是指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