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决定取保候审时,要全面梳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看是否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
(二)重点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比如其过往的犯罪记录、是否有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迹象。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