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次盗窃不管既遂还是未遂,只要该行为要受刑法处罚,就累计计算盗窃数额。要是有单次盗窃情节很轻微,不构成犯罪,就不能算进去。
(二)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算“多次盗窃”。不同时间、地点的盗窃,哪怕对象、方式不同,符合标准就累计算金额。
(三)部分盗窃已被刑事处罚,计算累计金额时,已处理的一般不再重复算。并且认定要靠合法有效的证据,准确算出每次金额后累加确定最终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