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护肤品用于日常使用且符合家庭消费习惯和经济能力,应保存购物凭证、日常使用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若购买护肤品支出明显超出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消费水准,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不知情方要保留好能证明自己不知情、未参与消费决策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消费时间自己不在场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