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用于非法活动,当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可考虑追究其挪用公款罪责任;若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这种情况下,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等,向司法机关举报。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要保留好资金往来的凭证等资料,以便后续维权或司法调查。
(三)若挪用的是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无论数额多少,因其性质恶劣要从重处罚。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