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有离婚意愿且能与女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可和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度过冷静期后申领离婚证。
(二)男方不想离婚,要和女方积极沟通,表明自身态度与想法,努力修复关系。若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方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不想离婚,若法院认定感情未破裂,通常不会判离。
(三)男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子女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需做好应诉准备,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