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罪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合理且必要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考虑到犯罪预备阶段的特性。犯罪预备虽有犯罪意图且进行了准备,但毕竟未进入实行阶段,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首先,司法人员在认定时要准确把握主观故意和客观预备行为。对于主观故意,需结合行为人的言行、过往经历等综合判断。
其次,对于预备行为的进展程度和对法益的威胁程度要有精准评估。例如,仅是初步踩点与已准备好多种专业盗窃工具并制定详细作案计划的情况应区别对待。
最后,在量刑时应建立相对统一的参考标准,确保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手中的量刑具有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出现量刑差异过大的情况。